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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成 | “武汉肺炎”之殇:如何直面野生动物的绝地反击 | 法宝推荐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窗头明月枕边书 Author 史玉成

2020年开局,一场源于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疫情(以下简称“武汉肺炎”)不期而至,迅速蔓延华夏大地并逸出国门,成为中国继2003年“非典”之后又一场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为应对疫情,从1月23日起,号称“九省通衢”的大武汉,一个超过千万人口的城市史无前例实行封城措施,陆海空交通停运,之后各地多个城市跟进;庞大的举国应对危机体制开始运转,自上而下的层层应急预案和排查措施全面铺开,应急资源调配机制紧急启动,各地医疗工作者临危受命弛缓武汉,官方疫情数据每天在不间断的更新;时值春节,本该热热闹闹过大年的人们响应政府号召,最大限度地减少家庭聚会、走亲访友及拜年活动,以“家里蹲”的方式减少相互感染的机会;国务院办公厅破例下发通知延长春节假期,既定的大型集会活动甚至年轻人的婚礼被延后,不少地方的茶楼、歌厅、饭店停止营业;节节攀升的病例带来的恐慌情绪弥漫四方,一些村镇采取封路堵桥等极端措施,拒绝外地特别是来自武汉的人员、车辆进入……山雨已至风满楼,一场灾难的来临,使得鼠年的春节多了几份悲壮而凄凉的色彩。
一、一则关于“自然之友”的消息探源


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旬月以来,与疫情有关的各种理性的、非理性的声音铺天盖地而来,充斥着官方媒体和自媒体。时值疫情高峰时期,对疫情处置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深远影响进行全方位的总结似乎为时过早,但是,这并不妨碍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各种质疑、批评和反思。因为,这是人类应对危机时的一种本能反应,无可厚非。
作为环境法的研习者,或出于专业的敏感性,在铺天盖地的信息源中,一则不起眼的消息引起我的注意:1月22日,澎湃新闻网一则以“自然之友原理事徐大鹏因肺部感染离世”为题的报道称,自然之友原理事、自然之友武汉小组原召集人、自然之友绿色希望行动武汉小组负责人、资深自然教育专家徐大鹏因肺部感染于1月21日离世,感染原因尚不明确。
对环保事业略知一二的人都知道,“自然之友”是享有盛誉的全国性民间环保组织,致力于以环境教育、家庭节能、生态社区、法律维权以及政策倡导等方式,以重建人与自然的连结,守护珍贵的生态环境,推动越来越多绿色公民的出现与成长为己任,为促进环境保护做了大量的工作。报道没有明确徐大鹏先生是否为“武汉肺炎”致死的确诊病例。从报道的内容判断,可以肯定的是,徐大鹏先生去世的原因是肺部感染;不能肯定的是,肺部感染究竟因何而起。但是,从地点(武汉)、时间节点(1月21日),去世原因(肺部感染)等几个关键信息做常识性推断,我们不能不把徐先生的去世同正在蔓延的“武汉肺炎”联系在一起。
流行病学研究表明,冠状病毒传播的规律是,传染源病毒一般是从某个哺乳的野生动物而来,中间经过一个宿主,再感染人,经人际传播从而引发大范围的疫情。比如,2003年的SARS冠状病毒事后被证明来源于云南的某个蝙蝠种群,在偶然的情况下病毒感染了果子狸,带病的果子狸被人类食用,最终由人传人而酿成重大疫情。那么,“武汉肺炎”缘何而来?这是身处疫情中的人们的普遍关切,也是解决问题的源头之所在。1月23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石正丽团队发现,该病毒(2019-nCoV)与此前在云南菊头蝠体内检测到的蝙蝠冠状病毒RaTG13具有96.2%的一致性,其自然宿主很大可能来自蝙蝠,但该病毒的中间宿主是什么,目前仍不明晰。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1月20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述:“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源头还不清楚是什么动物,但从各方面的流行病学调查来看是来自某个野生动物,比如说像竹鼠、獾这一类可能性比较大。”“武汉肺炎”源头所指向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正是一个经营“野味”为主的市场。也就是说,事件大概率的原因,是有人出售、食用野生动物而引起的。
作为自然之友武汉小组负责人,如果徐大鹏先生逝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得以证实,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扼腕的悲剧!

二、为什么是野生动物的绝地反击?
从物种起源的角度,动物原本无野生与家养的区别。在漫长的物种进化过程中,一些动物被人类所驯化,成为供人类所豢养和役使的家养动物,另外一些没有经人工饲养而以原生态面目生活于自然环境中的各种动物就是野生动物。生活在这个星球上的野生动物,同所有物种一样,都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结果,在与人类亿万年的共同演进中形成了相互依存的伙伴关系。大自然的“空间链”把人类与野生动物紧密连结在一起,加上水、土壤、温度、阳光、空气等非生物因素,构成了地球表面的生物圈。在生物圈里,生物与环境之间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物种之间以自然的方式进行新陈代谢,形成环环相扣的食物链,保持着一种动态平衡的关系,这个世界才能和谐运转并保持生机盎然。
然而,“相互依存”这种温情脉脉的说辞远远不能涵摄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事实上的不对等关系。在地球生物圈中,每一种野生动物都有自己的活动领域,都有自身在生物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这是大自然的精致而巧妙的安排。问题是,作为动物进化最高阶段产物的人类,并不总是能够主动服从自然的安排。自从人猿相辑别,人类以其造物主赋予的理性思维、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逐渐将自己置于独一无二的主体地位。不知从何时起,傲慢的人类不再以伙伴的身份,而是以主宰者的身份审世度物。在时空发展的维度中,野生动物逐渐沦为受人类宰制的对象。
一方面,人类的无节制的开发利用活动极大地挤占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地球人口不断增加,需要的生活资料越来越多,人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对自然的干扰越来越多。曾经的森林、草原、河流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公路、农田、水库……野生动物的自然栖息地被人类活动的痕迹割裂得支离破碎,很多野生动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家园,走向灭绝或濒临灭绝的命运。科学家估计,如果没有人类的干扰,在过去的2亿年中,大约平均每100年有90种脊椎动物灭绝。因为人类的干扰,使鸟类和哺乳类动物灭绝的速度的自然进程提高了100~1000倍。“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犹如一张大网,每个物种都是网上的一道经纬,任何一个物种的灭绝都会使这个大网上出现孔洞,任何一个孔洞对人类来说都是绝对危险的”——这是著名环保主义者梁从诫先生的告诫。随着野生动物灭绝或种群数量的锐减,导致了生物链条断裂、生态系统失衡、生态环境恶化。人类最终自食恶果,受到大自然的惩罚。
另一方面,在人类贪婪的口腹之欲下,野生动物一再沦为人类餐桌上的美味。人类的食谱在千万年的演化历程中,经过反复筛选与淘汰,得以流传下来鸡、鸭、鱼、牛、羊、猪等传统食谱,也正是最适合的食材。人类饮食史对食谱筛选取舍的结果是:野生动物并不适合人类食用。明代医学家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后果有明确的记载,略举几例:“诸鸟有毒,凡鸟自死目不闭,自死足不伸,白鸟玄首,玄鸟白首,三足、四距、六指、四翼,异形异色,皆不可食,食之杀人”;孔雀,“肉性味咸凉,有小毒,人食其肉者,食后服药必无效”;乌鸦,“肉涩臭不可食,食其肉及卵,令人昏忘”。穿山甲,“性味咸、寒,有毒,其肉甘、涩,味酸,食后慢性腹泻,继而惊风狂热”。在当下生态文明时代,人们早已没有必要大规模猎杀野生动物以为口腹之需。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对“野味”的追求似乎成为现代社会某种病态的时尚。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广东省,流传着 “天上飞的不吃飞机翅膀,地上跑的不吃汽车轮胎,四条腿的不吃桌子,两条腿的不吃同类”的说法。世间飞禽猛兽、虫蚁蛙蛇,没有不能入人类的饕餮之口的。
当“我们的伙伴”被逐出家园、被端上餐桌、被逐步逼向绝境的时候,大自然的精致安排又一次发挥了无与伦比的威力。面对人类一再侵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剥其皮、食其肉,野生动物没有能力与人类展开对决,但大自然是公平的,造物主赋予了野生动物一种绝地反击的致命武器——病毒。现代医学证明,很多野生动物自身携带一种或数种病毒,病毒本身并致病,它可以和作为寄生者的宿主和平相处。宿主就像病毒在自然界中的蓄水池,病毒在宿主体内长期存在和进化。千万年来,野生动物一直生活在荒野,与人类“井水不犯河水”,如果人类对野生动物保持足够的尊重,病毒不会自动传染给人类。不幸的是,人类无底线的一再超过雷池,最终引发病毒的“潘多拉魔盒”一次又一次被打开。魔盒一旦被打开,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过程中又会发生变异,即令发达的现代医学技术也防不胜防。
所以,不是沉睡千年的病毒袭击了人类,而是欲壑难填的人类惊动了病毒。网上有个“蝙蝠自述”的调侃段子,形象地说明了这一切:
“我凭借一己之力封印了病毒千年,昼伏夜出,努力扮演一个孤独的潘多拉盒子,而且长得真的是一张死神的脸,只是我万万没想到……终究还是扛不住被吃……这生生世世的努力,终究还是错付了……”
那么,“武汉肺炎”何尝不是退无可退的野生动物发起的绝地反击!

三、何以实现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化?
面对物我两伤的困境,寻求人与自然和和谐发展之道,是生态文明时代的永恒课题。生态环境治理,包括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需要调动和整合各种资源和机制,诸如道德观念、习惯习俗、地方知识、政策和法律等各种非正式规范和正式制度规范,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不同调控手段。在诸多的应对措施中,生态环境法治无疑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目标的最为重要制度体系。
在我国,从实定法的角度考察,现有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环境保护法》【法宝引证码】CLI.1.304315《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宝引证码】CLI.1.324957《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法宝引证码】CLI.2.269317《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法宝引证码】CLI.2.214787《渔业法》【法宝引证码】CLI.1.218763等。其中,《环境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两部条例对野生动物的界定、野生动物的权属制度、监督管理体制、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制度、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渔业法》对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此外,《刑法》针对野生动物保护设置了相关罪名,如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
疫情蔓延期间,有专家学者呼吁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食用,并提出相关的修法建议。1月22日,北京大学保护生物学教授、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吕植公开建议,国家林草局和各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要负起责任,取缔和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把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上升到公共安全层面来看待和制定管理制度。1月23日,北京大学原校长许智宏等19名院士学者公开联名呼吁杜绝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食用,建议全国人大紧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公共健康安全内容写入法条之中。
上述建议反映了身处危机之中的公众对实现良法善治的强烈愿望,自有其正当性、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在我看来,野生动物保护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和环境教育等各方面多管齐下,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方可取得实效。以下粗略谈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最主要的立法,这部法律制定于1988年,期间经过四次修订或修正,最近一次的修正是在2018年。这次“武汉肺炎”暴发的起因,是有人贩卖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制品即“野味”引起的,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通过修订法律,严格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
讨论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厘清一个前置性概念:并不是所有的野生动物都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十条规定,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家“三有”动物名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以上三种类型之外的野生动物则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接下来的问题是,公众对立法杜绝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食用的呼吁,其实部分诉求已经在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得到了体现。比如: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十一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二十七条);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十五条)。关于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第二十七条)。
也就是说,法律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贸易和食用,除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采取了严格的禁止态度;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可以允许贸易和食用,但必须符合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检疫制度;对上述三类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贸易和食用则采取放任的态度,未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公众强烈呼吁杜绝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食用,是按照现行立法进行分类管制?还是通过修改立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面禁止?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持保守立场。我国《物权法》将野生动物资源规定为特殊用益物权的一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出售和利用,既不符合民法对物权保护和利用的精神,也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优先、规范利用”的原则,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饮食文化的国度,更难以保证可操作性。
反观“武汉肺炎”中的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的问题,主要的问题并不在于法律没有相应的制度,而是法律规定的保护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落实。网络媒体上一张广为传播的华南海鲜市“野味报价表”显示,该市场中交易的野味名单中,有些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明显属于现行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有些属于“三有”野生动物,需要有严格的审批和检疫程序,该市场成为病毒传播的源头区,只能说明审批和检疫程序形同虚设。因此,关于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主要不是立法问题,更多的则是执法不严的问题。
当然,现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也存在不少的缺漏和不足。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因出售和食用野生动物引发的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事件及其应对未做任何规定;对三类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野生动物贸易和食用可能引发的后果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与《传染病防治法》衔接不足。《刑法》规定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对行为人的行为带来重大公共健康事件的后果预设不足等。对此,笔者的粗浅建议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对象,把可能引发病毒传播的出售、食用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明确规定因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引发病毒传播甚至重大公共健康事件的法律责任;实现与《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等法律的充分衔接。
第二,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司法。
1月22日,或作为一种应对公共舆论的举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其实,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已经有了相对全面的规定。从媒体披露的信息分析,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对华南海鲜市场的监管方面存在明显的执法不力现象,这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在该市场的能够公开交易就能看出端倪。如果有监管执法部门的严格监督管理和执法,非法交易和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何以如此明目张胆、招摇过市?
“武汉肺炎”为严格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敲响了一记警钟。毋庸置疑,打击非法捕杀、出售、收购、加工野生动物行为,首先需要完备的法律。与之同时,还应当强化执法的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严格执法,依法打击非法交易行为,斩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产业链、清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黑市,才能真正拯救和保护野生动物,达到立法的目的。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司法之间的衔接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立野生动物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联动机制,林业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避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制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案情。另外,因非法捕杀、出售、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引起疫情传播,导致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是对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建议将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损害公益的责任。

四、我们的今天和明天
我写下这篇文字的时候,官方公布的疫情病患人数仍在持续增长:截至1月28日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1个省(区、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5974例,现有重症病例1239例,累计死亡病例132例,累计治愈出院103例;现有疑似病例9239例。疫情正处于暴发时期,病患数字还在攀升。而我和我的家人,也几乎被裹挟进疫情的风暴旋涡:1月19日,在武汉读书的孩子在懵懂中放假回家,迅即成为社区疾控中心、社会医院、单位和左邻右舍重点关注的对象。孩子自述之前半个多月每天挤公交车参加辅导班学习的情形令我惴惴不安;10多天的自我隔离中,媒体公布的每一趟武汉至兰州的航班出现感染者的信息都会挑动家人的神经;家人体温测量稍有偏高或身体出现某种不适都会让人提心吊胆。当然,更多地是感受到举国上下在灾难面前同仇敌忾的决心和气概。其间,一位武汉朋友的一句问候“生于斯地,无可逃避,从容应对”让我平添了不少淡定。我相信,有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有国家强大的应急管理制度支持,有科学的应对方法,我们一定能够安然度过这场危机。
不久前,在兰州市对城市流浪狗开展集中治理行动期间,面对两极对立的社会舆论,我发表的一篇名为《在“人命关天”与“狗命关天”之间》的小文展开讨论。在文中,我以一个环境法学人的立场,表达了对待动物的基本态度。我愿意重述如下,并作为本文的结语:在伦理层面,给予动物以道德关怀,为人类对待动物设置一个基本的道德约束和伦理底线,反对残酷对待动物;在法律层面,完善动物保护立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司法,实现动物保护的法治化。在更高层面上,加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籍此,通过伦理、道德、制度的重建,给人类、给野生动物一个共同的美好未来!
注:(文中有关新闻信息均来源于澎湃新闻等公共媒体平台的公开报道)

2020年1月27日初稿

1月29日定稿于兰州安宁法大家园

作者:史玉成(甘肃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微信公众号“窗头明月枕边书”,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责任编辑:张文硕
审核人员: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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